录音制品录制过程是再创作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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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今天上午召开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上表示,针对原作品重新组织录制,录制过程是一个再创作,他录制以后产生录音制品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针对第46条规定有记者问,如果唱片公司首次出了唱片之后的三个月后就被其他公司随便用,原来的公司他就获不了益了,这个原唱片公司权益谁来保护?

  王自强说,这个问题你在理解上和立法的本意是不一样的,原来的第40条,第一是说在一个词曲被正式录制以后,其他的唱片公司就可以不经许可就录制,只要按照国家支付报酬就可以了,这次修订有两个变化,一个变化是把作者声明取消,第二个是增加了三个月的期限,三个月之后才能用。你说的翻录和这个不是一个概念,还是针对的原作品重新组织录,实际上它跟第一个首录的没有任何关系,他录制以后产生录音制品的权利,他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这个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的图书,也不适用于教材,大家知道图书和教材包括我们的法定许可的教材和报刊的法律许可转载,他的第二个使用的东西和第一个使用的东西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变了一个使用者,如果说还有什么变化的话,就是字号的问题,版面的问题,内容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他和权利人就后面的使用者和权利人和第一家录制存在利益的这种竞争。录音不一样,为什么录音不一样,当一个人写出一个曲子的时候,实际上在录制过程中是一个再创作,他需要自己去请演唱者,要请演奏者,再一个他还要去请配曲者,他出来的东西一定是一个再创作。同样第二个第三个也是一样,他们之间根本不发生冲突。而且这里面每一次使用都会跟权利人增加了一次收入,这里面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你让一个人一枝独秀还是百花齐放,因为每个公司出来的演唱者、演奏者都不一样,我怎么跟你形成竞争,那是一样的吗?

  现在各国的情况是,美国和德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最典型的代表,他们秉承这个原则。在使用歌曲录音的时候没有给任何一个权利人保留权利的这样一个机会。只要是这个歌曲首次出版以后其他的唱片公司就可以不经许可,就可以录,而且按照当局规定的报酬支付。日本做出一个规定是三年,韩国也是三年。

  为什么定位三个月,确实考虑到第一个是首录的,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在原来的电影界有不成文的规定,一个电影出来以后半年以后才能到电视台播放,一年之后才能制成光盘在市场上销售,首先要保证院线经营和收入,其次是电视,电视的范围比院线广,光盘比院线更广,因为院线有的地方不能进入,光盘可以去每个地方。现在光盘的黄金发行期已经压缩到两个月,也就是互联网的出现,如果我们把这个时间拉长到半年甚至三年,这个对其他不公平,也违背了市场规律,每一条出来都是深思熟虑的,不是拍脑门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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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录音 录制 再创 创作 制品 过程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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